-以下是上海市關於電湧保護器(SPD)備案的規定,供參考。
上海市氣象局文件
胡啟發[2009]第18號
關於印發上海電湧保護器(SPD)
關於備案若幹規定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上海市電湧保護器備案規定》已經2009年6月6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09年2月18日
上海市電湧保護器備案規定
第壹條(制定依據)為了加強本市防雷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或銷售的電湧保護器。
第三條(產品標準)電湧保護器的性能要求應符合國家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湧保護器。
第四條(檢測和認證要求)已備案的電湧保護器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的型式試驗,並出具檢測報告或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頒發的CQC標誌認證證書。
第五條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電湧保護器應當向上海市氣象局備案。上海市氣象局防雷管理處(以下簡稱“防雷辦”)負責備案登記手續。
第六條(材料提交)電湧保護器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電湧保護器備案申請表;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電湧保護器型式試驗合格報告(或CQC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浪湧保護器註冊承諾;
5.進口產品還需提供相關進口許可材料(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和《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程序)上海市防雷管理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備案。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備案條件的產品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備案要求)電湧保護器的備案模式應詳細、獨特。
第九條(結果公示)所有備案產品均應在上海市氣象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條(使用要求)防雷工程竣工驗收使用的同類型電湧保護器的參數應當與備案時壹致。
第十壹條(有效期)浪湧保護器備案有效期與測試報告有效期壹致,逾期備案自動失效。如果檢測報告中未註明有效期,則備案有效期應視為自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備案CQC標誌認證證書的產品有效期為自證書簽發之日起壹年,期滿後將換發產品並備案CQC標誌認證監督抽檢報告。
第十二條(延長期限)備案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持新的檢測報告向市防雷辦提出備案延期申請。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原備案予以註銷。
第十三條(變更)註冊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註冊商標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重新備案,註銷原備案。
第十四條(處罰)已登記備案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產品備案並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產品經檢驗確有缺陷,要求改正而未執行的;
(二)備案材料中有弄虛作假、偽造文件材料行為的;
(三)備案人員在備案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9年5月6日起實施。
關鍵詞:防雷資質辦法通知
抄送: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
上海市氣象局於2009年2月19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