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征收和管理的社會保險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三條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機關、部門協作、社會參與、法律保障、信息支撐的原則。第四條鞍山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規定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營造良好的稅收征管環境。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相關部門應設立相應機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涉稅信息網上傳輸、聯合監管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模式建立本地稅收征管保障體系,組織本轄區內的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第五條按照有利於稅收征管、方便納稅的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散稅款或者異地稅款。
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與代理人簽訂協議。第六條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稅務行政協助職責,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信息,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環節實施稅收監管,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壹)發展改革部門應提供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全市國民經濟運行分析、重點投資項目審批等信息;應提供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許可和收費標準、保障性住房價格等信息。
(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運行分析、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進度、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等信息。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標、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外來施工企業備案等信息;提供市政基礎設施、道路照明等工程進度信息(包括施工企業名單和工程款支付結算情況);為稅務機關查詢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賃等信息提供幫助。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國有企業兼並、轉讓、轉移、重組和改制的信息。
(五)農業部門應為工商用地提供農業專項補貼(針對農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糧食儲備補貼和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提供國有糧食企業名單等信息。
(六)教育部門應當協助稅務部門檢查學校超出收費標準和規定範圍收取的費用,以及社會力量辦學的納稅情況;提供新辦學校審批信息、民辦教育機構年檢名單、除大學外的外教相關信息、普通高中收取的擇校費等信息。
(七)科技部門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審查和技術合同認定,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年檢、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和年檢、專利技術轉讓、技術合同轉讓、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等信息。
(八)公安機關應當與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協調機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地、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和協助;對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提供各類駕駛員培訓學校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上牌數據)、酒店入住率、爆炸物領取者或個人、爆炸物每月使用量等信息。
(九)民政部門應當對稅務部門提出的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福利企業進行核實和處理;提供社會團體、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情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財政部門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做好稅源調查工作;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財政專項資金的撥付文件和資金管理辦法或者資金的具體管理要求;提供上壹年度城建資金預算編制情況和上壹年度城建資金決算情況。
(十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登記及變更、醫保藥店登記、醫保卡在藥店消費情況匯總、藥品配送和零售藥店每月刷卡結算明細等信息。
(十二)規劃部門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批準的城市規劃文件和規劃圖等資料。
(十三)交通運輸部門應提供其負責的路橋建設項目的計劃投資、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工程款等信息,並提供具有經營資質的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等信息。
(十四)水利部門應當提供河道整治、修壩等水利工程的規劃、進度、施工單位和付款等信息。
(十五)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審批、變更、註銷、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等信息。
(十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提供文化娛樂場所和網吧的登記、註冊、變更、註銷信息;在舉辦大型營業性演出或者其他文化娛樂活動前,及時提供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演員個人等與活動相關的信息。
(十七)環保部門應當提供環保項目規劃、工程進度、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十八)體育部門應當在大型商業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提供經營性體育健身培訓機構、場所審批等信息。
(十九)統計部門按登記的類型和行業提供工業增加值、總產值、工業用電量和規模以上企業利潤;提供固定資產投資等涉稅信息的綜合統計數據,如統計月報、統計分析等,特別是鞍鋼集團公司等大型企業的統計數據;提供國有、集體和其他所有制單位(按企事業單位、機關分組)全部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信息。
(二十)旅遊發展部門應當提供旅遊景區審批、旅遊專項資金、旅遊項目建設等信息。
(二十壹)人防部門應當提供人防工程使用、建設、改造和拆除許可、人防工程證明材料、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取等信息。
(二十二)林業部門應提供特定納稅人使用林地的證明材料和征占用林地項目審批等資料。
(二十三)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為稅務機關查詢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提供協助。
(二十四)外經貿部門提供對外貿易、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設立、變更、合並、分立、終止信息,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市相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信息,本市投資項目信息,“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經營信息。
(二十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包括:公共資源交易內容、價格、國有(集體)企業產權轉讓、資產處置、礦業權交易、土地交易等。
(二十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上季度工商業戶開業、變更、註銷和註銷登記信息,以及戶外廣告登記情況。
(二十七)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交換納稅人開業、變更、註銷、異常戶、個體工商戶停業信息等戶籍數據,交換已查補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名稱和金額,交換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外來施工企業的開票數據,相互簽訂稅收征收協議。
(二十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為稅務機關查詢土地權屬提供協助;出具特定納稅人使用荒山的證明材料;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農用地轉用的相關信息,上壹年度新增礦業權的詳細信息,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信息,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開采企業年開采量及動態監測數據等。
(二十九)海關應根據申請,提供鞍山地區通關企業進出口申報數據等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對騙稅違法企業開展調查。
(三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提供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變更、註銷等信息。
(三十壹)審計部門應當提供被審計單位涉稅違法行為的信息。
(32)鞍鋼集團公司應提供鞍鋼股份、鞍鋼礦山有限公司等所屬單位技術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信息。
(三十三)服務部門每年應提供報廢汽車的數量和型號信息。
(三十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三十五)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其他信息和協助的,相關部門應當經鞍山市稅收征管領導小組同意後提供。
相關部門當期不產生信息的,實行零提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