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