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領事使團
問題2:北京正規公證處有多少方圓中信公證員?壹般公證都是去中信做的。
問題三:公證處的公證範圍有哪些,是否都可以公證?《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和不允許公證的九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處不予辦理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
(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問題4:公證處公證的範圍有哪些?壹切都可以公證嗎?《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壹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此外,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還可以辦理下列事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由公證處登記;存款公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財產、物品和文件;撰寫與公證相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九種情況不公證。《公證法》還規定了九種不允許公證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當事人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當事人捏造或者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據材料的;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申請公證的事項違反社會公德的;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繳納公證費的。公證過程中出了錯誤的公證員應該如何賠償公證員出具的虛假公證書?對此,《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和公證員的過錯責任制度。這意味著,公證員、公證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和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遺體捐獻可以免費公證。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公證事項外,遺體捐獻是利國利民的公益行為。如果提出申請,公證處將免費公證。
問題五:公證處是做什麽的?可以公平。什麽?涉外民事公證:學歷、學位、成就、未受過刑事處罰、婚姻狀況、出生等。國內民事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保證等。涉外經濟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國內公證:抽簽、招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問題6:國內較大的公證處有哪些北京方正公證處?
上海東方公證處
廣州公證處
問題7:公證處是壹個什麽樣的機構?10分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因為方便不同地區的申請人,壹個城市會設立幾個公證處,比如北京,壹個區就有幾個公證處。小城市也是依法成立的,公證材料會被認可。
問題8:我國需要公證的具體內容有哪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問題9:公證處可以公證哪些事項?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種合同、協議、傭金、報表、標書、標書、拍賣、
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等。2.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進行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3.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5.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問題10:公證處有什麽具體的公證事項嗎?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