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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

具體反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的銷售收(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計算過程。 具體填報要求及相關政策: (壹)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 1.填報說明:金額為本表第2+7+12行,即主營業務收入加上其他業務收入再加上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額填入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業務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並可據此計算業務招待費等的扣除限額,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2.數據來源:來源於本表計算所得,金額=本表第2+7+12行。 3.註意事項:會計制度規定了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即商品銷售的收入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時才能確認:①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④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6?1但稅法不考慮收入在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這壹風險屬於企業經營風險,應由企業的稅後利潤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稅後利潤,當然也不應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稅收上對銷售(營業)收入的確認,不僅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作收入的視同銷售行為,按企業所得稅政策需作為的收入。另外,稅收上確認收入實現的原則與企業會計處理略有差別,稅收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或產品在貨物己經發出,並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確認為收入。 (二)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 1.填報說明: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 2.數據來源:來源於會計報表《利潤表》中“主管業務收入”行;同時,金額=本表第3+4+5+6行。即銷售商品加上提供勞務再加上讓渡資產使用權再加上建造合同。 3.有關稅收政策: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壹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4.註意事項:壹個納稅人內部可能包括從事工業制造業務、提供勞務等各項業務的非法人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必須將各項業務的營業收入分別準確申報。在目前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內部有各項業務,也應分別不同業務進行填報。 (三)第3行“銷售商品” 1.填報說明: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企業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2.數據來源: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企業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納稅人,來源於會計核算“主管業務收入”銷售商品的收入。 3.註意事項: (1)工業企業,本行填報包括直接銷售產品的收入;自設非獨立核算銷售機構的產品銷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銷產品收入:受托加工業務和工業性勞務作業收入。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企業銷售收入和礦產資源開采等采掘業務的收入在本行填報。 (2)商品流通企業,本行填報包括商品流通企業的國內貿易和進出口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業務收入:儲運業務收入等。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本行填報包括建設場地(土地)的銷售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後服務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執行。 采取壹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實際銷售額於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於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③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於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④采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過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基價加按超基價分成比例計算的價格於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應按月或按季為結算期,定期結清已銷開發產品的清單。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 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將待售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以後再出售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將待售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以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應於分得開發產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農業企業,本行填報包括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的銷售收入,以及農林產品的初加工收入。 (四)第4行“提供勞務” 1.填報說明:填報從事旅遊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提供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2.數據來源:從事旅遊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提供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來源於會計核算“主管業務咬入”提供勞務的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企業對外提供勞務其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 (1)在同壹年度內開始並完工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時,則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3)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以下列情況確認和計量: ①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6?5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②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收入金額小於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損失: ③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 3.註意事項: (1)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本行填報包括旅行社的營業收入;飯店、賓館、旅店的營業收入;酒樓、餐館的業務收入;理發、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務的收入;遊樂場、歌舞廳、度假村的收入。 (2)交通運輸企業,本行填報包括鐵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內河航運、港口、裝卸等交通運輸業務的收入。 (3)郵政通信企業,本行填報的郵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匯票收入、集郵收入、包裹收入、機要通信收入、報刊發行收入、儲蓄業務收入、國際及港澳臺郵政收入和其他郵政收入;電信收入包括長途電信收入、市內電話收入和其他電信收入。 (4)對外經濟合作服務企業,本行填報包括承包工程、技術服務、提供勞務及開展其他業務取得的收入。 (五)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 1.填報說明:填報從事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出租業務的納稅人,因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2.致據來源:,讓渡資產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主要有兩大類,壹類是利息收入,是指讓渡現金資產使用權而提取的利息收入,分為企業存款利息收入、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含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委托貸款利息)和國債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國債利息收入作為“債極投資”計入投資所得,填入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4列: 另壹類是使用費收入中,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債權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等,與國債利息收入壹並在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報;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於“營業外收入”。所以本行數據來源於納稅人從事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出租業務的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因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3.有關稅收政策:對於納稅人壹次性收取的使用費超過壹年以上的,可以按使用期分期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