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第九類: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裝置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裝置和儀器;錄制、通訊、重放聲音或影像的裝置;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光盤,DVD盤和其他數字存儲媒介;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收銀機,計算機器,數據處理裝置,計算機;計算機軟件;滅火器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