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促進處具體負責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工作。
2、推薦:受理申請後,認為符合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向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並通知申請人。
3、延續: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保留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該著名商標的初次認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