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匕首,鎖刀,彈簧刀,三棱尖刀,刃長7厘米以上,刀尖小於45度的單刃刀都在控制之內。對於類似上述刀具的其他單刃、雙刃、三刃刀具,由於社會上使用的工具種類繁多,無法壹壹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為犯罪分子所利用。
作為犯罪的武器,並不是大多數人在生產生活中常用的工具。由縣、市公安局提出,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省公安廳可根據本省實際,通知各地內控實施管制刀具的具體品種和樣式。
二、生產控制範圍內的刀具工廠、車間,國營、集體管理,縣、市機關、個體戶,由公社或街道辦事處審查批準,送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並憑生產許可證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申領執照,方可生產。跳刀、鎖刀和各種匕首,由縣、市
以上公安機關應根據需要指定專門工廠進行生產。控制範圍內的工具應由生產工廠和車間刻上商標和編號(序列號或批號)。無商標和編號的不得銷售,經銷單位不得進貨。違反規定銷售無標識、無編號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刀身長度小於七厘米、刀尖超過四十五度的生產生活刀具不在管制範圍內,但生產單位應本著兼顧產品銷售和社會後果的原則,根據不同用途,盡量控制刀尖的鋒利程度,盡可能增加刀尖的角度,減少犯罪分子對生產生活用具的使用。
設備。
三、屬於管制範圍的各種刀具,其出口產品(包括殘次品、次品)轉內銷時,應由縣、市公安局批準的經營商店憑所需購用證明出售。其中,非生產和生活用品,售後可能給社會帶來不良後果的,要進行改造或回收。
四、凡管制範圍內的管制刀具,城鎮、市區壹律由縣、市商業局指定的百貨商店、五金店出售;縣市供銷社指定的供銷社五金櫃在農村銷售。工廠門市部銷售管制刀具,須經縣、市主管部門審批。上述銷售門店由負責審查的縣、市主管單位送縣、市公安局審批。出售管制刀具的商店
壹、購買要設立專門登記簿,出售匕首的,由縣、市公安局開具《專用工具購買證》,銷售其他管制刀具的憑單位證明(寫明購買者或購買者的姓名、用途和數量)購買,並設立專門登記簿(購銷登記簿樣式由省公安廳統壹制發)。
五、手銬、腳鐐、腳鐐等戒具由縣級以上公安司法機關按規定指定的專門工廠生產和供應;刀具、槍支、匕首等模具和教具,由縣級以上單位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向縣、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訂購。非法制造、銷售武術及刀、刀、槍等模具、教具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產品不提供。
收繳,並給予責任人罰款。發令槍要有用戶的合格證購買。禁止生產類似真槍的玩具手槍,違者除沒收成品和半成品外,還將被罰款。
六、對壹些管制刀具,涉及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等有關部門,關系到壹些群眾的生產生活,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根據《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公安、輕工、商業、供銷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和清理。
管制庫存刀具,收繳零散武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做好工廠、車間、經銷商店的發證、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管制刀具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壹)戒嚴令第十六條規定,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或者戒嚴指揮機關可以在戒嚴地區采取管制刀具的特別措施。
(2)《集會、遊行、示威法》第5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3)《民用航空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和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4)《鐵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運輸危險貨物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貨物名義托運危險貨物。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
(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攜帶管制刀具。
(6)《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娛樂場所。
(7)《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嚴禁典當行承接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器械。
違反管制刀具管理行為處罰的相關規定
(壹)《刑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兇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私藏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鐵路法》第六十條規定,攜帶炸藥、雷管、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上車的,參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執行刑罰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3]28號)規定,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進站乘車構成犯罪的,以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進站乘車罪定罪。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在車站、列車上使用管制刀具進行違法活動,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構成本罪。具體認定是否構成本罪,應綜合分析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數額和危害後果。行為人拒不交出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也可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量剛剛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行為人在進站上車後能夠主動、完全交出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
(6)《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的。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7)《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八)《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典當行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三)承接禁止典當的物品或者不查驗有關證件、不履行登記手續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