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三)沒有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同壹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