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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利用盡理論的地域性原則

在國內學者的討論中,對此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權利用盡分為三種情況:即權利國際用盡、國內用盡、地區性用盡;有學者認為權利用盡即國際用盡;還有學者認為權利用盡只能是國際用盡。不同的主張會帶來不同的結果。地區性用盡是基於條約或者多邊協定,其地域性範圍僅限於締約方。地區性用盡與國內用盡並無實質性的區別。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歐盟。為了解決歐盟範圍內貨物自由流動原則與商標權的地域保護之間的沖突,歐盟通過立法和判例確立了歐盟範圍內的權利用盡原則,承認了來自歐盟成員國平行進口的合法性。

實質上,權利用盡原則應當是權利在國際範圍內用盡,它不應該也不可能是國內用盡或地區性用盡。

首先,商標作為壹種“識別性標誌”,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識別商品,將不同的商品提供者區別開來。該項功能是依靠商標與特定商品的結合來實現。單純的商標並無任何實際意義,只有與商品結合起來才能成為商品權主體獲得財產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商標權人將商標貼附在其商品上投入市場,消費者根據不同的商標進行選擇並進而購買,商標權的功能得以實現。商標權利用盡所控制的就是實物的流通與實物承載的商標權之間的關系,即壹旦權利人或者經權利人同意的投放市場,其所承載的商標權就用盡了。商標權人對於附有商標的商品所蘊涵的專有權是壹次性的,他在將該商品只享有“第壹次投放市場的排他的權利”,無論是以什麽方式投放市場,他在將該商品投入市場時,已經獲得了利益,他在商標權上的投資已得到回報。正因為商標貼附在商品上才有意義,有學者提出:“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的概念。因為“權利用盡原則只能對每個個體的產品適用,而不是對某個型號的產品和某個系列的產品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目的在於避免商標權人對同壹件產品主張兩次權利。也就是說,商標權人的獨占權所保證的正當目的,在權利人實施了將貼有商標的產品投放市場的獨占權後,就已經充分實現了。”

其次,針對同壹商標權雖基於不同國家法律產生,反映了不同國家商標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關系,但其權利內容基本相同。商標權利用盡中商標權是商標權所有人在各個國家取得的商標權,而非僅在他國取得的權利。需要註意的是,商標權是具有地域性的,但是,權利用盡並不是商標權的全部用盡,或者更準確地說,就是在首次銷售之後,對受保護的產品的通過商標權進行控制的權利用盡了。而且,對於同壹商標在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往往是相同或者相關聯,他們之間可以通過經濟或法律上的聯系互相制約。如跨國公司內部的控制或者許可方對獨占被許可方的約束等。商標權人為了自身的利益,非常關註商品質量,他在簽訂許可協議或者合同的時候,通常會對另壹方生產經銷的商品質量作出壹些限制或規定,以確保該商標權人的商譽。

再次,主張權利國內用盡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內商標權人利益,而忽視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以權利國內用盡阻止平行進口會給商標權人帶來壟斷與割據,使它能獲得巨額利潤。而允許平行進口則會使消費者擁有更多、更物美價廉的選擇,並能促進市場上同類商品的自由競爭。平行進口的是真品,而非假冒偽劣商品,因而僅為了保護商標權人商譽和利益、商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擔保等阻止平行進口會帶給廣大消費者更大的損失。現在的法制已經由單純保護個人利益逐漸強調公眾利益。犧牲消費者的利益不符合現在社會的要求。另外,當前世界上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他們通過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維護自身在該領域的壟斷地位,在很多商品上存在著壟斷性的高價(如藥品等),使得眾多發展中國家無力獲得該商品致使國內社會福利的難以提高,甚至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