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生產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品有正式的註冊商標和明確標明的包裝;
(三)有固定的生產基地,具有壹定的生產規模和知名度,形成區域優勢和特色;
(四)經濟效益顯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產品質量達到市級以上同類產品領先水平,有嚴格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向社會作出質量承諾,服務周到,顧客滿意。第六條生產單位申報認定大連名牌農產品,應當填寫申報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市級以上權威檢驗部門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
(二)產品生產中執行的標準文本原件或復印件(對標準未備案的傳統農產品,必須有可執行的操作規程)
(三)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文件。其中,以產地命名的農產品應當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區域證書。第七條大連名牌農產品申報和認定程序:
(壹)申報單位於每年5月底前持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壹式四份,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認定並核實合格專家,提出本年度名牌農產品建議名單,提交市領導小組審定;
(三)經領導小組審定的本年度獲得大連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和企業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於當年年底前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
大連名牌農產品暫定每年認定壹次。第八條產品被認定為大連名牌農產品的生產單位,可以在產品包裝上印制“大連名牌農產品”標誌。第九條被認定為大連名牌農產品的產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優先認定為大連市著名商標和全國馳名商標。第十條大連名牌農產品認定有效期按產品類別分別為三年、四年和五年。有效期滿後,需要重新申請。未重新申請的,不得使用原名牌產品稱號。第十壹條獲得大連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市領導小組撤銷其稱號:
(壹)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經抽查發現質量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認定標準的;
(二)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擴大大連名牌農產品稱號的使用範圍;
(四)大連名牌農產品稱號的轉讓。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大連名牌農產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