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趙XX,男,19XX年X月4日,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X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現為“XXXXX食品店”業主,經營地址嘉善縣XXX鎮XX村XXX路XXX號。
被答辯人:XXX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壹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壹、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侵權事實無異議,但答辯人於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後***兩次從海寧XXXX所購進的“XXXX”,每箱48塊,***96塊,在不知該產品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已於原告起訴前售完,且其後並不再購進涉案產品進行銷售。因此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被答辯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無實際意義。
二、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尊重被答辯人的知識產權,但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無主觀過錯。首先,涉案產品在外觀上壹般人很難辨別其是否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次,答辯人從未因銷售涉案產品受到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最後,被答辯人於XXXX年XX月X日取證後,在明知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也沒有及時發出要求答辯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警告或請求,也並沒有及時到法院起訴,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此外,答辯人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是其從XXXX所購進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公斷。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