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註冊商標的意義
壹、固有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商標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指定使用的區別於其他商標的顯著性。因此,顯著性自然包含了“唯壹性”、“特殊”、“不同”、“明顯區別”等含義。越是獨特的,“鶴立雞群”的符號,越有可能具有內在的意義。判斷壹個三維標誌的“唯壹性”,我們不僅需要考察標誌本身形狀的意義,或者該形狀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等其他元素的組合。,還需要特別關註相關公眾在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過程中,是否會意識到該標誌是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現實中,相關公眾往往很難將商品本身的形狀與商標聯系起來,而是將其認作商品的外觀、包裝、裝潢。因此,對於那些同時具有商品造型或包裝功能的立體標誌,即使其設計巧妙且相當獨特,壹般也不具備固有的顯著性。本案中,申請的商標是吉他外觀的壹部分,被指定使用在“電吉他”商品上。即使標誌體現了壹定的設計創新元素,仍然難以達到固有顯著性的要求。第二,關於獲得顯著性的使用,我國《商標法》第十壹條第二款允許申請商標在沒有固有顯著性的情況下使用後獲得顯著性,稱為“獲得顯著性”。對於立體標記,特別是那些相關公眾難以認定為商標的商品形狀或者包裝的立體標記,可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從而滿足註冊商標顯著性的要求。之所以能通過使用而顯著,是因為在市場使用過程中,相關的立體標誌總是與具體的商品或服務壹起出現。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標誌獲得壹定的知名度時,相關公眾就會在三維標誌和生產來源之間建立固定的關系。壹旦連接能夠滿足穩定性、唯壹性和方向性的要求,那麽立體標誌就具有了註冊商標的顯著性,相關公眾不僅能夠將其識別為商標,還能夠將其與特定的生產來源聯系起來,從而充分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另壹方面,如果立體標記沒有通過大量使用與特定的生產來源建立上述關系,那麽立體標記尚不具備註冊的條件。至於獲得顯著性的證明標準和條件,應當結合商標本身固有的特征、使用的長度和規模、競爭產品的情況、指定商品的性質等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商標註冊申請人未能提交其在中國大陸使用的證明,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了應當註冊的顯著特征。三。立體標誌註冊的公共政策在我看來,立體標誌的商標註冊申請,尤其是作為商品本身或外包裝使用的立體標誌,應與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協調,嚴格把握政策,避免公共資源被私人壟斷。不同於平面標誌,立體標誌往往具有壹定的功能性,可能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應該遵循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即實現私人壟斷和公共資源的平衡。保護商品外觀和外包裝的維度有很多,有時可以通過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手段進行保護。為了平衡權利人和公眾的利益,促進技術、文學和藝術的發展和傳播,相關法律對版權和專利權設定了壹定的期限,以確保相關智力成果在期滿後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這些受著作權和專利權保護的客體受到商標權的保護,那麽立體形狀所代表的功能和有益效果就可能因為商標的永久性而被私人主體永遠壟斷,最終阻礙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因此,壹方面,法律設置了“合理使用”制度,為市場上的其他競爭者提供了侵權免責規則;另壹方面,也要嚴格把握三維標誌的顯著性標準。當存在對智力成果壟斷的恐懼時,應該避免利益的不平衡。即使相關三維標誌能夠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建立唯壹的對應關系,也應避免在註冊時或在使用過程中對公眾合理使用公共資源的權利產生負面影響。四。立體標誌顯著性的法律適用無論是現行商標法還是新商標法都沒有直接規定立體標誌的顯著性。從我國《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表述來看,法律的措辭僅包括“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壹般來說,“圖形”僅指平面圖形,而不包括立體的“形狀”,這不能不說是壹個立法缺陷。但根據法律的解釋規則,關於“圖形”的規定也可以類推適用於立體標誌的顯著性,也就是說只有商品的“通用形狀”不能註冊為商標。只有這樣,才能符合立法的初衷,為判斷立體標誌的顯著性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