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2.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3.外交部;
4.機場、港口、火車站等出入境邊防口岸和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周日外,每天都要升國旗。
第七條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的居(樓)屋、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和大型展覽,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和駐外使館、領館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制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營、軍用船舶,按照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壹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公安部門在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上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