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參與接受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受贈方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上述《無形資產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明確規定,無形資產轉讓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的轉讓。
對照“營改增”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8月13、1、 2065438)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明確指出,“R&D技術轉讓服務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中的商標和版權轉讓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服務範圍,具體包括:技術轉讓服務。 商標和版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版權的經營活動。《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項目。除土地使用權轉讓外,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的轉讓均納入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征收範圍。
關於專利等無形資產是否征收增值稅的問題,《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在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報酬是指獲得金錢、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財稅37號文件附件3[2013]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僅保留“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不涉及投資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