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於更加規範、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壹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收入總額的口徑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後剔除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從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於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三)“兩稅合並” 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壹為25%.舊企業所得法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等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實行27%和18%的優惠稅率,從而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同時,舊企業所得法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壹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於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四)準予扣除的項目不同 首先,對於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其次,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於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範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再次,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壹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五)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 新稅法統壹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並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壹,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壹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於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1)現行稅法對於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壹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於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範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第四,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六)增加了反避稅條款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壹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壹)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裏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註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壹種著眼於長遠的避稅方法。另壹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不僅可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資企業再投資退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形式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並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麽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要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對於這類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並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類型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所得稅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稅率,但創業投資企業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企業類型進行稅務籌劃,如處於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企業應盡量往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靠攏,以適用20%的低稅率;對於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另外,應盡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以享受70%投資款抵免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四)其他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而對於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後批準設立的企業則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執行25%的稅率。那麽近期準備設立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借殼”避稅,這就是借用已設立在低稅率地區實際只是有少量業務或者幹脆沒有業務的休眠企業的殼資源從事新業務,從而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當然,這種做法要具有壹定的風險,更適集團公司利用下屬休眠企業開設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