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省著名商標
作為省著名 商標 要商標使用達三年以上才可以,這個三年是說商標從國家商標局授權之日算。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當省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並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3、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4、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量、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申請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6、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或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 註冊商標 ,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註冊 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壹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