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從事資信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咨詢、保理等業務活動的單位。第四條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完整;保護國家安全,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是自治區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涉及信貸業務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自治區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第六條 自治區建立集中統壹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自治區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建立自治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第七條 自治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行業組織以及其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不得從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務活動。第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和行業組織應當在企業或者個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後,及時向自治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具體提供企業或者個人信用信息的單位、目錄和要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驗、表彰評優以及政府采購、撥付財政性補貼資金等工作中,應當查詢自治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從事與個人身份有關的公務活動或者業務活動,應當查詢自治區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核實當事人身份信息。第十壹條 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原則上實行有償查詢服務。但為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和行業組織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除外。
自治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自治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被征信人每年可以從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免費查詢壹次自身的信用信息記錄。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十三條 征信機構可以征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第十四條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包括:
(壹)註冊登記的基本情況;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情況;
(四)基本的財務指標;
(五)取得的行政許可;
(六)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七)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第十五條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壹)被盟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評定的守信企業記錄;
(二)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者“內蒙古著名商標”;
(三)通過國際質量標準認證或者國家、自治區級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質量標準認證,或者獲得國家、自治區質量管理獎;
(四)獲得稅務部門納稅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記錄;
(五)按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的情況;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受到旗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盟市級以上行業組織表彰的記錄;
(七)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十六條 企業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壹)初次受到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二)拖欠債務、稅款的記錄;
(三)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