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標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要求相同。
2.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對開標要求的異議當場提出,當場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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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
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安全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安監部門逐級上報安全質量事故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加班上限: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壹般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1.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在建設工程或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文物,均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48小時
1、工期:工程師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2.暫停施工:當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意見;承包人在執行工程師提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如果48小時內沒有答復,承包商可以自行復工。
3.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如果監理人未能按時檢查或要求延期,則視為該隱蔽工程已通過檢查。
4.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3天(工作日)
1.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
2.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復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5.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復,在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受理投訴的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5
1.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自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天。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3.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
4.質量監督機構:工程竣工驗收後5日內,向委托部門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勞動仲裁(商事仲裁)受理: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仲裁申請書副本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送達;在10天內提交答辯。
第七屆
1.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
3.民事訴訟的受理: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4、在建設工程或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文物,均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5.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應在7日內上報。
10天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變更後10天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2.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5天
1.澄清或修改的時間:如果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將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則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至少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0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竣工驗收備案: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4.拆除工程應在15施工日期前備案。
5.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在市區範圍內,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6.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限: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上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9.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十號
編制招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天。
1個月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2.事故處理時限:對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給予答復;對於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特殊情況下,答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5.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在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6.舉證期限:普通程序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在簡易程序中提供證據的時限可以少於30天。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8.投訴處理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9.安全事故補報時間:壹般事故應在30天內補報。
10.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
11.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12.效力未定的合同:對方可在壹個月內催促法定代表人認可。法定代表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
13.企業申請工傷認定時間:1個月。
2個月(60天)
1.事故調查時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至60天。
2.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機關壹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個月(90天)
1,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註:最長9個月未開工,施工許可證自動作廢)。
3.企業可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5.第壹審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6.發包人責任缺陷責任期的確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驗收報告後90天,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7、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8.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不良行為公布最短時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整改結果。整改確有成效的,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縮短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布期限,但最低公布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10,試運行考核期內的保險責任壹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加收保險費。
11.合同解除時提出異議的時間:如無約定,提出異議的時間最長為3個月。
12.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3.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辦理換證手續。
4個月(120天)
可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的負責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
6個月
1.開工報告:超過6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2.沒有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中止時間: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5.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4.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就業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人員。
5.申請再審的時間: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6.第壹審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7.重新申請執行: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9.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0.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
11.商標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並可多次續展。
12.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3、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竣工資料。
14.行政爭議未復議的,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行政復議後,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7個月
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寄存的財產丟失或損壞。
2.施工許可證:暫停1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壹般為1年。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不受1年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4.撤銷權的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通過行為放棄撤銷權。
5.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人民法院管轄。
6.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倍的月工資。
7.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間:1年。
9、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做出標誌,建立記錄和檔案,不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年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供熱和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3、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工程,為2年。
4.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申請期限為2年。
6.不予註冊:註冊證書被吊銷,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3年
1,註冊建造師資格證3年內不註冊,繼續教育後才能註冊;註冊建築師執業證書有效期:3年。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
3、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披露期限壹般為3年。
4.初始註冊:自資質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逾期未申請的,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5、未註冊。
(1)因非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二)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的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衛生間、房間及外墻防滲漏,5年;
2.不予註冊: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4.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60天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也是5年。
10年
1.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10年。
2.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3、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12年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0年
1.專利權保護期限:發明創造20年。
2.訴訟時效的最長保護期限:20年(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
3.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20年。
50年
版權保護期
1.自然人:死前50年。
2.法人:自公布之日起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