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申請的必要條件: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商標核準註冊日期早於爭議商標;兩個爭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是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兩個爭議註冊商標所核準的圖形、文字或者其組合必須相同或者近似。爭議商標必須是核準註冊未滿五年的商標(惡意註冊除外)。但是,對於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可以申請爭議裁決。
商標爭議人需要準備:申請人簡介、註冊商標的使用和宣傳情況;爭議的原因必須是初步審定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商標異議申請書;企業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代理的,還需要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提交爭議申請後,商標局會在壹個月左右發出《商標爭議申請受理通知書》;
再過壹年半到兩年,商標局就會出商標爭議裁定書。
爭議任何壹方對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爭議復審,對爭議復審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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