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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何時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作為壹種特殊的專利申請,在提交時間上有明確的規定。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其權利未得到恢復的,壹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請。對於審查員已經作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無論申請人是否請求復審;在提出復審請求後和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還可以提出分案申請。但是,由於分案申請存在單壹缺陷,申請人根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交分案申請。對於這種例外情況,申請人在再次申請分案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