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域名搶註\域名糾紛/域名管理案
(美國)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
原告:(美國)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馬薩諸塞州北安多爾壹高街01845號。法定代表人傑克?博伊斯,首席執行官。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5層N1室)。法定代表人趙惠川。
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converse.com.cn”域名,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舊譯康沃斯公司)創建於1908年,擁有商標“CONVERSE”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90多年的發展,“CONVERSE”已經成為世界運動鞋類和服裝領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個國家通過約9000家經銷商向顧客銷售,在中國各大中城市先後建立了190多家專賣店和專櫃。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搶先於2000年2月23日註冊了 “converse.com.cn”並使用了該域名,但被告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為網絡類,與服裝運動鞋類無關。
問題:
妳認為本案應當如何判決?為什麽?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書認為:我國與美國均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其正當權益在中國受到侵害時,匡威公司有權依照該公約規定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將依據有關法律和公約的規定進行審理。匡威公司是中國註冊的“CONVERSE”商標的權利人,其對該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國網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匡威公司的註冊商標“CONVERSE”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並加以使用,可能造成與匡威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混淆,並可能導致社會公眾誤認為該域名的持有者與匡威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引起公眾對其出處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該行為無償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害了其權益,具有主觀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網公司註冊、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為對匡威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侵害,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匡威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壹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使用、註銷“converse.com.cn”域名。
B.電子簽名案.
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短信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短信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妳匯到我卡裏”。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壹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短信,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壹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壹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澱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移動電話壹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短信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妳怎麽這麽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妳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裏!等韓某發來的18條短信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移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壹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移動電話短信息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移動電話短信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移動電話短信息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移動電話短信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及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移動電話短信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移動電話短信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移動電話短信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短信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采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短信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臺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麽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壹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短信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短信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準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臺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臺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壹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準。
C.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案.
史文權訴北京三七二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壹審民事判決書(2004)壹中民初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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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處:chinaeclaw.com 時間:2004-12-28 11:33:54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壹中民初字第46號
原告史文權,男,漢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桃條胡同3號。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三七二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8號和喬大廈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歡,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風因特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三街1號3號樓4門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鴻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文權訴被告北京三七二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七二壹公司)、國風因特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風因特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壹案,本院於2003年12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文權的委托代理人余文生,被告三七二壹公司及國風因特公司之***同的委托代理人楊安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文權訴稱:原告是壹名互聯網用戶,經常需要上網搜索資料、瀏覽信息,原告下載安裝了百度搜索伴侶軟件,並正常使用,其直接與百度網站結合使用,並在IE工具欄內有明確的圖標和菜單指示。近日,原告在瀏覽部分網站時,被提示安裝“網絡實名軟件”。在安裝網絡實名軟件後,原告發現電腦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侶軟件、IE工具欄中的百度搜索伴侶圖標和菜單均被非法刪除,致使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百度搜索伴侶軟件進行搜索。原告在重新安裝百度搜索伴侶的過程中,發現百度搜索伴侶的下載和安裝受到了網絡實名軟件的非法屏蔽,原告點擊百度網站的相關頁面中的“在線安裝”鏈接後,系統提示安裝失敗,原告試圖將百度搜索伴侶軟件的安裝文件下載到本機安裝,但仍然受到網絡實名軟件的非法屏蔽而無法安裝完成。只有在原告完全卸載網絡實名軟件後,才得以重新下載並安裝百度搜索伴侶軟件。網絡實名軟件的上述非法刪除和屏蔽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對互聯網絡信息的檢索和使用,使原告不得不耗費時間和精力來卸載該侵權軟件,重新安裝百度IE搜索伴侶。為證明網絡實名軟件的上述非法刪除和屏蔽行為,原告申請北京市公證處對上述情況進行了網絡證據保全。網絡實名軟件來源於“3721”網站,其網站所有者為國風因特公司和三七二壹公司,該軟件得到了來源於國風因特公司的技術支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各被告所生產經營並提供技術支持的網絡實名軟件非法刪除原告電腦內軟件並對原告瀏覽部分網絡鏈接進行非法監視和屏蔽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相關軟件的合法使用權;該軟件並未對侵權功能作出詳盡說明,侵犯了原告作為該軟件消費者的知情權;該軟件屏蔽其他軟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於此類軟件的自主選擇權,構成了強制交易行為;該軟件非法監視用戶上網行為,屏蔽網絡鏈接的行為,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原告依法享有對其侵權行為索取賠償的權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兩被告:1、停止侵權行為;2、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3、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4、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三七二壹公司及國風因特公司***同答辯稱:壹、被告的軟件產品質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系被告合法擁有著作權的產品,其質量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告設計上述軟件時,所設定的功能包括:在瀏覽器地址欄中直接輸入中英文名字,快速直達網站;獲得綜合搜索結果;清理瀏覽器地址欄中的網址;保護並修復用戶IE瀏覽器不被惡意破壞等。該軟件以IE瀏覽器插件軟件形式進行開發,從而在IE瀏覽器運行時自動運行該軟件,符合行業慣例。二、作為免費軟件,被告盡到了對用戶的義務。被告的軟件在網站上供不特定的公眾免費下載,用戶下載時無需履行任何對價義務,被告在履行對免費用戶的告知義務時,只需考慮壹般用戶的需求即可,而無需考慮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戶。用戶在下載安裝該軟件時,被告已通過軟件許可協議、提示框等方式對軟件概況、主要功能、技術特性、法律條款等事項進行了說明,同時提供了互聯網和免費電話兩種咨詢方式。在軟件安裝時,用戶可以查詢被告提供的軟件許可使用協議內容及功能介紹和使用方法等詳細信息,並在對話框中選擇“是”或“否”決定是否安裝,不存在任何強迫用戶安裝的行為。最後,被告還提供了安全卸載和刪除的方法,供用戶將軟件從計算機中徹底清除。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權等權利。三、原告所聲稱的現象並非被告過錯所致。壹般用戶在事先沒有安裝被告網絡實名軟件的情況下,會選擇安裝正式版軟件,而原告卻錯誤地安裝修復版軟件。修復版軟件只有在已經安裝網絡實名軟件並遭受了破壞的情況下才能下載安裝,這可能是導致出現本案現象的原因之壹。另壹個原因是軟件沖突。原告分別使用了被告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和百度公司的搜索伴侶軟件。這兩個軟件***用壹個IE地址欄,且在功能、接口、運行機理等方面都極近似。這通常容易導致軟件沖突。被告所能作到的,就是盡量避免兩個沖突的軟件同時運行,但這主要取決於消費者的選擇。四、原告起訴書中陳述的事實缺乏依據。原告在起訴書中聲稱:安裝被告軟件後,發現電腦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侶軟件、I.E.工具欄中的百度搜索伴侶圖標和菜單被非法刪除,原告在重新安裝百度搜索伴侶軟件過程中受到了網絡實名軟件的非法屏蔽,這些事實沒有在證據中得到反映。原告起訴書中的其他事實,也只是從公證的現象出發,通過推測得出的結論,缺乏證據支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國風因特公司另答辯認為:其並非網絡實名業務的經營服務者,原告僅憑“3721”網站所有者而認為國風因特公司為網絡實名業務的經營服務者,與事實不符,故原告起訴國風因特公司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其作為不適格當事人的身份。
經審理查明:
2002年11月2日,北京因特國風網絡軟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因特國風網絡軟件公司)向長安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長安公證處對其代理人在計算機及互聯網上操作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2)長證內經字第03799號公證書。國風因特公司以其中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使用許可協議”證明其已就其軟件可能產生的沖突及解決方法向用戶盡到告知義務。該許可協議包括12個條款,主要內容有:本軟件的著作權由北京因特國風網絡軟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有、本軟件為免費軟件、本軟件的功能、本軟件的安裝、本軟件的刪除、本軟件的自動升級、本軟件的免費支持為北京因特國風網絡軟件公司、電話、傳真等、軟件沖突的免責、及如無法解決兼容性問題,用戶可以刪除本軟件等。
2002年12月23日,因特國風網絡軟件公司向長安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長安公證處對因特國風網絡軟件公司的代理人在計算機上的操作和從互聯網上下載所需文件的過程及下載的文件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2)長證內經字第0533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公證了94個步驟。2003年11月12日,三七二壹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北京市公證處對三七二壹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該處聯網計算機,對百度IE搜索伴侶和CNNIC通用網址軟件、新浪IE通、每步直達網址控件之間的兼容性問題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3)京證經字第13563號公證書。國風因特公司及三七二壹公司以上述兩證據證明軟件沖突的現象及該現象是關鍵詞尋址行業難以避免的正常現象。
2003年10月13日,三七二壹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北京市公證處對三七二壹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該處聯網計算機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3)京證經字第12414號公證書。三七二壹公司以其中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使用許可協議”證明其已就其軟件可能產生的沖突及解決方法向用戶盡到告知義務。該“許可協議”***18條,主要內容有:本軟件的著作權由國風因特公司所有、本軟件為免費軟件、本軟件的功能、本軟件的安裝、本軟件的刪除、本軟件的自動升級、本軟件的免費支持為國風因特公司、電話、傳真等、軟件沖突的免責、及出現軟件沖突時,將覆蓋或卸載沖突軟件等。
2003年11月17日,三七二壹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北京市公證處對三七二壹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該處聯網計算機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制作了(2003)京證經字第15877號公證書,三七二壹公司以其中的安裝了3721網絡實名軟件後,能正常使用,然後安裝百度IE搜索伴侶軟件,出現頁面顯示:“很遺憾,安裝失敗。失敗的原因可能由於您的瀏覽器不支持我們的軟件,也有可能妳安裝了其它的類似軟件和我們的軟件沖突。如果您願意,您可以聯系百度公司……”按照提示框的操作卸載網絡實名軟件,然後安裝百度IE搜索伴侶軟件,安裝成功並能正常使用的情況,證明其就軟件可能產生的沖突及解決方法向用戶盡到了告知義務,並切實可行。
2003年12月3日,史文權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03年12月7日,在北京市公證處兩名公證員的監督下,史文權操作其個人的IBM THINKPAD X31筆記本計算機,分別登陸了百度網站(網址為:查詢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信息,顯示:網站名稱:3721,域名:www.3721.com.cn等,網站所有者為:三七壹公司、國風因特公司。
以上事實,有第12806號公證書、查詢單、公證費發票、第03799號公證書、第12414號公證書、第15877號公證書、第05338號公證書、第13563號公證書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就本案而言,史文權作為互聯網絡的用戶,其在互聯網上免費下載三七二壹網站上免費提供的網絡實名軟件及百度網站上免費提供的百度搜索伴侶軟件供自己使用,其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應享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定的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國風因特公司系網絡實名軟件的著作權人,並為網絡實名軟件提供技術支持,國風因特公司及三七二壹公司是三七二壹網站的所有者,是網絡實名軟件的提供者,故國風因特公司及三七二壹公司應***同對網絡實名軟件承擔法律責任。國風因特公司主張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沒有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