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2.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選定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要求的;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制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權或者組織形式的;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綜上所述,招標人應合理確定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相當於自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少10日歷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
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