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資格申請的條件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身體健康,具備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年齡在65歲以下,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關商標法律的文章,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後擬從事商標代理工作。 2、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經商標局考核批準: (壹)具有法學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或者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法律教學研究工作或者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從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擔任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五年以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並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