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中整體模仿他人具有壹定市場競爭力的智能產品設計且未增添新創意,明顯損害相對方競爭利益的,如果該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專有權侵權行為,也不屬於市場混淆行為,則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