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類型:
1、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與國家、政府、國際組織相同、相識的,帶有民族歧視、影響社會道德等性質的標誌、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地名都不能夠作為商標註冊。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壹種識別標誌,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2、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
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采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采取巡回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對於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夠授予專利權。
3、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有以下幾條權利: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