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線傳媒壹次性註冊近2000枚商標,數量過多,並且很難有真實使用用途,可能存在惡意註冊囤積商標行為。我聽網上的專業人士說,這種行為可能是違法的。
我去查了壹下,在商標法第四條第壹款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根據該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註冊商標應出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如果商標申請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沒有真實使用目的,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認定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哪咤是我國的神話傳說裏的人物,理應是中華文化的壹部分,可以被大家來流傳使用,光線卻壹口氣註冊了1818個哪咤商標,顯然是非常不符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