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
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綜上,轉讓商標權不屬於技術轉讓範疇,無法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