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四條第壹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首先來看壹下分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人格,但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分公司的這壹特點給回答該問題帶來了些許困難。
後面我們來回答問題,即分公司能否在未經總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直接使用總公司商標?
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而使用其商標,屬於侵權。但沒有具體規定什麽“民事主體”未經許可構成侵權,更沒有規定分公司是否包括在內。因此正面回答“分公司能否直接使用總公司商標”有點困難。
那麽從反面分析該問題,即分公司未經授權許可直接使用總公司商標,總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訴分公司停止使用?
答者認為是有難度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的人格依附於總公司,雖然分公司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但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凡是分公司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都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告,就會造成總公司即為原告又是被告的局面。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二條的規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分公司與總公司不具有平等地位,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
《民法典》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此,分公司直接使用總公司商標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其實這裏的分公司更類似與總公司的壹個部門,比如銷售部,其自然可以使用總公司的商標。
但問題是,總公司就是不想讓分公司使用其商標,而分公司就是“違抗命令”使用了商標,該怎麽辦呢?完全可以通過總公司的內部程序解決,如果分公司負責人“不聽話”就變更負責人,如果分公司“不聽話”就撤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