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適用於在我市投資建設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除房地產開發以外的各類生產經營企業、農業開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凡通過各種形式為我市引薦資金和項目的國內外人士或組織(以下簡稱引薦人),均予以獎勵。
第壹,許可證處理和費用減免政策
第壹條投資項目實行集中辦公和“壹站式”服務,盡快辦理各類證照。屬經濟園區的項目,由經濟園區管委會代理,其他項目由鎮街代理,手續完備即辦。
第二條投資項目從立項、審批到開工建設,五年內免收鄒城市所有可控性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是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第三條市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建設用地。除國家明確規定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根據集約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其他項目用地均可通過劃撥、出讓、合資共建、土地參股等方式取得。
第四條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按協議出讓價款的20%獎勵;對租賃城市建成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可按法定最長期限簽訂壹次性合同,價款按標準租金的30%給予獎勵。
新征用建設用地的使用,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市、鎮(街道)分別承擔,投資者可壹次性支付出讓金,也可按年支付農民土地補償費;以合資、聯建、土地入股等形式使用農村土地,需要進行農用轉用的,本著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農用轉用費用由市、鎮(街道)分別承擔。
對國家鼓勵類和高新技術項目,轉讓費、租金或農民土地補償款可緩交或部分緩交,由受益方先行墊付;項目建成投產後,從第壹個運營年度起按壹定比例逐年推頂,5年內推頂完畢,不足部分由企業交付。
第五條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劃撥清單的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BOT和TOT合作項目將根據合作時間提供劃撥土地。
第六條投資企業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征得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意,並繳納本優惠政策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三,財政激勵政策
第七條市財政每年設立專項獎勵資金。新落戶企業從第壹個經營年度起5年內對市財政貢獻超過50萬元的,每年按貢獻的50%給予獎勵。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第壹個經營年度,給予對市財政年度貢獻2%的壹次性獎勵。
第八條市財政每年設立專項獎勵資金,獲得省級以上名牌產品證書或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來我市投資,年對市財政貢獻超過50萬元的,除享受第七條獎勵外,給予壹次性品牌扶持補貼65438+萬元。
第九條市財政每年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對在我市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國內500強企業,給予投資者壹次性獎勵50萬元;對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強企業,給予投資者壹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十條鎮街納入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企業稅收,市級共享部分全額返還鎮街財政,財力按現行體制分配。企業相關經濟指標納入鎮街統計範圍。
第四,裁判員的激勵政策
第十壹條對引薦人的獎勵由受益方財政承擔,引進市外無償資金的獎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引進項目的獎金由直接受益方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對引進境外項目和資金的單位或引薦人,按引進外資形成的固定資產的2%給予獎勵;對引進市外國內項目和資金,用於各類生產經營企業、農業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益項目的,按引進資金實際使用形成的固定資產的1%給予獎勵;對流通項目的獎勵,參照預註冊資本,按核定的固定資產核定。引進資金的形式,包括現金、現金、設備和技術,技術投資必須經省級以上科技評估鑒定機構認可。
第十三條市級部門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無償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按到位資金的0.5%-2%獎勵吸引單位,用於補充辦公經費和獎勵有功人員。市政工程免費資金的獎金由市財政承擔,鎮街財政負擔。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範圍:列入國家、省、濟寧市下達的正常年度計劃,各縣市區普遍享有的項目獎金和重點項目補助,以及抗旱、防汛、救災、扶貧、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性補助;爭取和引進資金改善單位辦公條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駐鄒企業在鄒城市新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建成投產後,視情對所投資企業領導給予壹定數額的壹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獎勵資金可以明確確定給個人,直接兌現給個人;不明確到個人的,獎勵到單位;如果有幾個單位* * *參與打架,主辦方會和相關單位協商分配。
第十六條引薦人引薦單個加工制造項目資金3000萬元以上並形成固定資產的,其配偶或子女為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可安排其中1人到當地事業單位工作。引薦人享受現金獎勵政策的,不再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外來投資者在戶籍、子女入托入學和公共設施方面,享受與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八條投資額大或帶動作用強的投資者,以及優秀科技人才,經本人同意,可以授予榮譽稱號或榮譽職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第十九條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項目、投資1億元以上的商貿流通項目、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可實行壹事壹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本政策由市投資促進局解釋。原政策與本政策不壹致的,以本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