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不允許把履行商標註冊手續當作壹種壟斷商標權的手段,即允許只註冊不使用。在註冊後連續五年未在貿易活動中使用則將其註冊商標撤銷。不過,專利商標局並不主動檢查商標是否使用,也不會主動去撤銷未使用的註冊商標。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為理由對商標的有效性提出爭議時才檢查是否使用,決定是否予以撤銷。
德國於1979年以後對服務商標予以註冊保護。另外對證明商標也提供註冊保護。
德國在商標國際保護方面參加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制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誌的馬德裏協定》、《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和《尼斯協定》等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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