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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天麻協會章程

第壹條協會名稱:宜昌市天麻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由宜昌市熱愛天麻和食用菌的行業專家、教授、科技工作者、技術人員、天麻種植戶及其所在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宜昌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宜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宜昌市夷陵區下堡坪鄉鑫源真菌廠。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申請註冊商標,負責商標使用管理。天麻的標準化生產。

提供產前、產中、產後、銷售“壹站式”服務。

(二)購銷、繁育雜交天麻種子、優良食用(藥用)品系和從外地引進優選天麻種子。

(3)推廣普及“吳紅雜交天麻種植技術”、蜜環菌同步栽培技術、天麻有性繁殖育種技術、天麻仿野生高效節材栽培技術、蜜環菌簡易家庭繁殖技術。

(4)將上述技術拍攝成VCD光盤,隨技術資料壹起推廣轉讓。

(五)成立天麻產銷部,負責天麻產品、蜜環菌種、發芽菌種、天麻膠囊及其生產系列配套材料的購銷和儲存、運輸。

(六)成立天麻專家組,建立天麻示範基地,廣泛開展技術培訓、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七)組織會員參觀並進行學術交流,提高會員的技術水平。

(八)在受益單位成員或個人成員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經濟實體或分支機構。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天麻、食用菌領域有壹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2)由理事會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宜昌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核,並報宜昌市民政局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處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名譽會長、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市科協審核,市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名譽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任2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市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委托執行總裁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辦事處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處、辦事處、單位的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市科協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市科協同意,市民政局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市科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市科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註:本章程已於2008年6月23日經三屆第壹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宜昌市民政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