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隨便改變字體。
註冊什麽字體就應當使用什麽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壹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於變化不大的改動(如:註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註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壹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註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註冊為好。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後,若註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註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