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專賣(專賣店)企業名稱和經營標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用作公司、專賣店、專營店的名稱或者商業標誌。提供某種服務的商品銷售網點、網站需要說明店鋪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範圍時,可以使用“本店修理XX產品”、“本店銷售XX套裝”等敘述性文字。而且字體要壹致,商標部分不要突出。"
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或者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