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對廣告發布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組織實施廣告經營審批及查處違法廣告;
(三)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城市建設、衛生、醫藥、廣播電視、外經貿、旅遊、公安、教育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廣告發布前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條 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虛假行為:
(壹)誇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
(二)虛列服務項目、標準;
(三)擅自增加未經審查;批準的內容;
(四)偽造、冒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號;
(五)對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做不真實的承諾;
(六)其他對商品、服務做不真實的宣傳。第六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三)以國家機關(含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義推薦、宣傳商品或者服務;
(四)含有民族、種族、性別歧視的內容;
(五)在大眾傳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動場所發布有關宗教活動、用品、紀念品的廣告;
(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等絕對化用語;
(七)貶低同類商品;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準,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和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評比、慶典等涉及廣告經營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向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到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年度檢驗。第八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發布對外勞務合作、出國旅遊、出國學習、代辦出國手續以及學歷教育招生等內容的廣告,分別由省或者授權的市外經貿、旅遊、公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大眾傳播媒介和各類等候室、影劇院、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場所禁止發布和設置煙草廣告;發布煙草、酒類廣告,設置廣告顯示屏,由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的下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審批。第九條 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應當有明確的廣告識別標誌,不得與非廣告信息相混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經營廣告的登記。第十條 以張貼、發送、郵寄等形式發布散頁、圖書、票據以及包裝、裝潢等各類印刷品廣告,由市以上或者其授權的縣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審查登記,未經登記,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
禁止在居民住宅、交通道口散發印刷品廣告。第十壹條 禁止在廣告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壹)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三)有獎銷售廣告,所設單項獎金金額超過5000元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 利用街道、廣場、車站、碼頭等場所的建築物和空間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統壹制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