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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扶持政策(宜昌市靈活就業人員補貼)

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扶持政策;

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人民政府支持其自主就業。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確定退休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服現役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

獲得中央軍委、軍區級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