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很簡單:商標局沒有足夠的時間審查國際異議。《馬德裏協定》第五條第(2)款規定,各締約方的主管機關“應在國家法規定的期限內,並最遲於自商標國際註冊或根據第三條之三提出延伸保護申請起壹年結束前,將其駁回通知國際局,同時說明全部理由。”由此看出,各主管局的審查期限為12個月。在當年紙質申請的時代,從國際局寄出國際註冊申請到商標局完成審查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排初審公告需1個多月的時間,異議期還需加上3個月,如果有申請人提出異議,還要經過錄入掃描計費分文等流程,當異議申請到達審查員的時候,時間很有可能超出過12個月的駁回期限,所以在國內公告國際註冊商標是不現實的。歷史上確實也做過短暫的嘗試,但是最終還是放棄了這種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