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級管理範圍
(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府及省、市投資主管部門(包括發展改革、經貿、外經貿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除外)以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
(二)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區(經濟功能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
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並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申辦各個建設環節的安全許可手續,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工作方式
(壹)審查方式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采取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組織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采取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審查的方式。
3.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成品油批發以及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的建設項目,參加審查的專家人數不少於5人,其他建設項目壹般不少於3人。
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的安全審查工作,應當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並作為審查組的成員。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的安全審查工作,也應通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人參加,並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5.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應分別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協助審查。
6.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安全設施可分期實施單獨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需要申辦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應當與許可證審查合並進行。審查順序為:先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審查合格後,再進行許可證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許可證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與許可證審查部門不是同壹行政機關時,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商請許可證審查部門***同審查。
(二)技術支撐方式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評審由建設單位按要求交由具備能力的行業組織或者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2.根據省安全監管局《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07]544號)精神,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技術評審與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工作壹並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評審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前完成。
三、工作程序
(壹)受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做如下處理:
(1)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受理;
(2)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建設單位向規定的部門提出申請;
(3)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壹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4)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存在的能夠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的當天。
(二)審查。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的內容(或者建設項目現場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1.經審查認為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審查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整改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部門重新組織審查。建設單位不再重新申請或經建設項目安全許可部門重新審查仍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並說明理由。
2.經審查認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仍存在壹般問題的,如果建設單位保證能夠在壹定時間內解決的,經專家確認後,可以原則通過審查。
(1)對於建設單位現場存在的問題,能夠立即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對於現場隱患整改需要壹定條件或需要較長時間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或其指定的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下達《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建設單位在整改完成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整改完成後,由安全評價機構到現場進行確認,出具書面確認意見並上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或其指定的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到現場復查並出具復查意見。
(2)對於安全論證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等材料存在問題的,由其編制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編制單位形成書面整改情況說明並上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3.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對專家組、協助審查的單位代表和審查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討論,決定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事項後,簽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
四、設立批準
(壹)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設立批準和設立安全審查的銜接,根據省安全監管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08]38號)有關要求,今後企業申報設立批準書時,除《珠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批準程序》中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2.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取代原預評價報告);
3.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
4.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6.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根據《廣東省安全監管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08]38號)精神,要依法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凡不在市以上規劃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內建設、屬於國家、省、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壹律不得審批設立。
五、簡易程序
根據《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況的,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核查同意後可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除外,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仍按照《細則》辦理)。
(壹)可免除設立安全審查的範圍和情形
1.原建設項目已辦理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手續(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僅擴建、改建與原項目相同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2.利用現有裝置(設施)調整生產、儲存的品種與原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有害特性屬同壹類或更低的;
3.僅利用原有廠房、庫區,對裝置(設施)進行調整、更新或改進工藝,生產、儲存的品種沒有發生變化的;
4.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加氣站或經貿部門出具批準文件的加油站;
5.危險化學品經營門店,危險化學品倉庫(庫場、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的小型倉庫;
6.其他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認為危險危害因素較小、規模較小、工藝路線簡單的,如不含原藥生產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過程的油漆、塗料、膠粘劑、油墨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蓄電池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等(下同)。
符合以上範圍和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向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免除設立安全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備案:
1.《簡易程序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以及計劃年產量或最大儲量;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5.平面布置圖,反映項目與周邊建築物安全距離的四至圖;
6.安全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符合第(壹)項的);
7.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可免除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範圍和情形
1.利用現有裝置(設施)調整生產、儲存的品種與原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有害特性屬同壹類或更低的;
2.僅利用原有廠房、庫區,對裝置(設施)進行調整、更新或改進工藝,生產、儲存的品種沒有發生變化的;
3.經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門店、倉庫(庫場、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的小型倉庫和加油(氣)站。
4.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認為危險危害因素較小、規模較小、工藝路線簡單,可免除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範圍和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向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免除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備案:
1.《簡易程序申請書》;
2.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的文件(復印件);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及委托協議(復印件);
4.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設施設計審核意見(復印件,如有);
5.工藝流程圖或平面總圖;
6.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可免除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範圍和情形
1.利用現有裝置(設施)調整生產、儲存的品種與原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有害特性屬同壹類或更低的;
2.僅利用原有廠房、庫區,對裝置(設施)進行調整、更新或改進工藝,生產、儲存的品種沒有發生變化的;
3.危險化學品倉庫(庫場、貨場)、經營門店、加油(氣)站;
4.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認為危險危害因素較小、規模較小、工藝路線簡單,可免除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範圍和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向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免除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備案:
1.《簡易程序申請書》(包括試生產起止日期);
2.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5.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6.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安全檢查報告;
7.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合並審查情形
同時符合免除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將免除設立安全審查和免除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材料壹並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壹並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六、其他
(壹)排除範圍。下列項目或活動不適用本實施意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依法不受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1.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2.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
3.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
4.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
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所進行的不含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二)有效期限。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
(三)信息備案。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後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許可之前,如果建設項目發生變更建設名稱、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或因企業資產合並、拆分而增加企業名稱等不涉及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變更的,不需要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變更。但建設單位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變更後10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備案。各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於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填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統計表》,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壹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