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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產品的鑒別標準

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是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或者是冒用、偽造商標、優質產品標誌、認證標誌、生產許可證,或者已經失去使用價值的商品。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許可標誌;

2.偽造或使用虛假產地;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6.故障或惡化;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8、標註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