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以前,我國在商標申請程序中采取“壹標壹類”的做法,即申請人在壹份申請中,只能對同壹類商品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不允許跨類申請。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中,為了向中外商標申請人提供更好的服務,努力使商標工作達到國際水平,有關修法單位將現行《商標法》中規定商標申請允許“壹標多類、跨類申請”,即規定:“商標局可以適時受理在壹份申請中同壹商標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的註冊申請。” 對“壹標多類、跨類申請”而言,商標分割制度是其重要的配套措施,允許商標跨類申請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德國、澳大利亞、英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均對商標分割持肯定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