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獨立商標轉讓網訊: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壹案依法宣判,確認原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並銷售“口子”牌“福”酒的行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第150922號“福”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悉,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壹例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件,這類案件在全國範圍內也不多見。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向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註冊商標專用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擔心侵權而影響了“口子福”酒的營銷計劃,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標專用權。
庭審記錄: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原告擁有的“口子”商標註冊日期為1979年11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酒”,原告是“口子”註冊商標權利人。“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口子”。口子酒業公司獲得多項榮譽
被告先後申請註冊了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150922號商標與3145322號商標,均為”福“字商標,二者主要區別也在於字體不壹樣。被告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產過使用150922號“福”字商標的產品。
200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原告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註冊商標專用權。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圖形加福”、“福”商標在產品上使用,並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註冊商標中的“福”字顯著性非常弱,其權利範圍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裝潢對公***文化資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達了“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沒有誤導相關公眾,而且原告使用的“福”字與被告“福”商標不相同,與“圖形加福”商標不近似,沒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沒有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應予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朱書見(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法律碩士):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中的特有制度。原告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因,多是受到來自於被告的訴訟威脅。原告起訴的目的,僅是請求確認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其行為不違法,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原告主張其行為不違法,既可能是因為被告的權利不存在,也可能其行為不落入被告專有權的保護範圍內。如果被告在較長時間內不向法院起訴,那麽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侵權則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原告的經銷商可能會壹直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機會,從而處於不利地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各種類型的公司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依法通過各種途徑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本無可厚非。但有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權利之名,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打壓,或者通過所謂的行使商標權、專利權,通過宣傳、炒作,來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
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口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並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可貴的是該公司沒有因此自視高大對威脅置之不理,而是積極應對,率先適用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通過司法救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無疑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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