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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費收費標準是什麽

1、公告費,每次交納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案件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壹百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壹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按照下列比例交納:不滿壹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5、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壹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7、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8、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