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轉讓 - 如何通過海外投資避稅

如何通過海外投資避稅

境外投資企業可以利用不同國家稅法的差異或其允許的方式,采取各種公開合法的手段進行財務安排和稅收籌劃,以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增加境外投資的收益。

策略1:地區避稅法

企業海外投資的區域選擇必須綜合分析投資環境等諸多因素,其中稅收考慮是壹個重要方面。

首先要考慮東道國對外資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提供低稅或免稅的優惠政策,所得稅通常是主要的稅收優惠。比如韓國、智利、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印度等國家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第二,要考慮東道國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是否有限制。壹些發展中國家壹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稅吸引外資,同時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進行限制,希望促進外國投資者進行再投資。利潤匯出包括境外企業的股息、利息、許可費和匯回的利潤。對於利潤匯出,世界各國標準不同,但發展中國家普遍比發達國家嚴格。通常有兩種限制措施:壹種是利用外匯管制等行政政策進行限制;另壹種是利用預扣稅率等稅收政策對其進行限制。

現在世界各國的預扣稅率差異很大,企業在選擇投資地點時不能忽視。此外,由於雙邊稅收協定可以大大減少締約國征收的預提稅,因此還需要關註東道國和母國是否簽訂了相關稅收協定。

企業也可以采用變更企業註冊地或變更企業實際控制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的方法進行避稅籌劃。如果東道國以註冊地為標準,而這個國家是高稅收國家,那麽企業可以采用在低稅收國家註冊的方法;同樣,如果以實際控制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標準,那麽境外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將實際控制和管理機構轉移到低稅收國家的方法。

企業也可以通過建立常設機構來避稅。常設機構通常是指母國的企業在國外進行經營活動的工作場所,被許多國家認定為非居民公司而不被征稅。在常設機構的實際活動中,許多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規定了大量可以免稅的活動。例如:貨物存儲、貨物采購、庫存管理、廣告、信息提供或其他輔助業務活動。有海外投資的企業可以通過在與該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設立可以開展免稅活動的常設機構來實現合法避稅。

策略二:組織形式避稅法

海外投資區位選定後,應確定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因為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也可以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海外投資企業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壹種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根據所在國相關法律法規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分公司在法律上從屬於總公司。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

第壹,要考慮海外投資企業前幾年能否盈利。壹般來說,大部分長期投資項目在過去幾年都會虧損。由於分公司的大部分虧損可以直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從而降低公司的整體稅負,所以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投資自然更好。其實有很多跨國公司都是以分公司的形式運作,直到分公司開始盈利,再想辦法做成子公司。

第二,要考慮如果以子公司的形式對外投資,是否存在母國和東道國雙重征稅的可能性。壹般來說,分支機構向所在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用來抵消總機構的稅收。

第三,我們應該考慮對股息和匯出的稅後利潤預扣稅。在大多數國家,對子公司的股息和稅後利潤的匯出征收預扣稅,但通常不對子公司的股息和稅後利潤的匯出征收預扣稅。

當然,采取附屬組織的形式也有幾個好處: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所在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提供的所有優惠。例如,預扣稅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分公司因為沒有所在國居民身份,不能享受。

(2)子公司壹般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優惠。許多發達國家規定,在海外投資企業的利潤以股息形式匯回之前,母國公司可以不必就這筆收入繳納所得稅。比如美國《企業所得稅法》就有這個規定,相反,分支機構的收入無論是否匯出,都計入公司的應稅收入。

因此,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形式各有利弊,海外投資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佳。

策略3:避稅天堂的避稅法

對收入和資產免稅或以較低稅率征稅或實行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稱為國際避稅地(又稱國際避稅地)。國際避稅地通常有四個顯著特征:壹是對外國投資者征收較低的所得稅或免稅,對跨國公司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較低的預扣稅;二是擁有良好的金融環境,如高效的通訊網絡和訓練有素的專業人才;第三,政治穩定;第四,貨幣穩定,可與外幣自由兌換。這些特點為海外投資企業在避稅地進行避稅籌劃提供了依據和條件。

大致有三種類型的國際避稅天堂可供選擇:

壹種是“純國際避稅天堂”,即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和壹般財產稅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巴哈馬、開曼群島、百慕大、瑙魯、新喀裏多尼亞、瓦努阿圖、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安道爾等國家或地區。外國投資者只需在當地註冊並支付壹定的註冊費,無需繳納其他稅費。

第二種是“半純國際避稅地”,即完全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只實行地區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只對來源於或存在於當地的收入或財產征稅,而不對來源於或存在於國外的收入和財產征稅。例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阿根廷、哥斯達黎加、利比裏亞等國家或地區。

第三種是“特殊國際避稅地”,即根據國際慣例制定稅法和征稅,但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殊優惠稅率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加拿大、希臘、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英國、菲律賓、巴巴多斯等國家或地區。

利用國際避稅港進行避稅規劃有幾個基本技巧:

(1)在“半純國際避稅地”或“特殊國際避稅地”設立境外企業,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而在收入、資產等方面享受減免稅優惠。

(2)虛假避稅機構。企業可以在避稅地設立子公司,然後將母國企業銷售的商品銷售給另壹家企業,制造商品是通過避稅地子公司銷售的假象,從而將母國企業的收入轉移到避稅地子公司的賬面上。在避稅地設立的子公司,實際上並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專門從事避稅活動的虛構機構,因此也被稱為上市公司、紙業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虛假避稅信托資產。也就是說,在避稅地設立個人控股信托公司,然後將其財產假設為避稅地公司的信托財產,因為避稅地實行減免稅。

策略四:轉移價格避稅法

母國企業在與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之間進行商品、服務或技術交易時所采用的內部價格稱為轉移價格。轉讓價格的制定是基於公司全球戰略的實現和全球利潤最大化的追求。

轉移價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有形產品的轉移價格,如公司提供的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的價格;二是無形產品的轉讓價格,如海外子公司向母國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支付的技術使用費、貸款利息、商標使用費、傭金、管理費、咨詢服務費等。

轉讓價格可以減少所得稅。由於海外子公司往往位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所得稅稅率不同,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差異將利潤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國家,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額和關稅。

利用轉移價格進行避稅籌劃有兩種具體策略:

壹種策略是,當母國企業與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間進行貿易時,以較低的價格交付貨物,並減少支付關稅的基數。例如,壹種商品的正常價格為65,438美元+0,000,80%的進口稅在A國繳納,如果跨國公司以500美元的折扣進行內部交易,進口稅可以從800美元減少到400美元,從而少繳50%的進口稅。

另壹種策略是利用區域關稅同盟或相關協定對不同商品進口關稅稅率的不同規定來減少關稅支付。為了保護內部市場,促進區域內商品流通,壹些區域貿易集團制定了內部產品的優惠關稅政策。例如,歐盟規定,如果貨物在貿易區外生產,或者在貿易區內生產的價格含量低於50%,當貨物從壹個成員國運輸到另壹個成員國時,必須繳納關稅。但是,如果貨物價值的50%以上是在貿易區內增加的,則在貿易區成員之間運輸和銷售不需要繳納關稅。境外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這壹規定采取相應的避稅措施。重點享受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相關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稅收政策為:國外貨物在港區保稅,貨物離開港區內銷時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申報,按貨物實際狀態征收;國內貨物進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在保稅區的基礎上,保稅港區在出口退稅政策上取得了突破。在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入境即退稅”的基礎上,保稅港區進壹步擴大到“入境即退稅”,退稅範圍更廣,受益企業更多。減免稅收政策有了突破。在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企業退稅的基礎上,還擴大到港口建設,生產中使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辦公用品等可享受減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