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