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 *寄存協議的法律性質及其在商標註冊程序中的作用,是訂立* * *寄存協議的基礎。* * *定金協議是當事人訂立的確定相應權利義務的合同,受合同法調整。其基本功能有兩方面:壹是明確雙方就* * * *商標的存在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壹方違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向商標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證明被引用商標所有人同意不反對商標申請;並且雙方都認為,通過協議的執行,可以明確區分消費群體,防止誤導消費者。* * *存款協議的具體條款應基於前述內容。從邏輯上講,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並不比商標所有人更關心的消費者,會因為申請商標註冊而感到困惑。換句話說,引用商標所有人認可的事實,應該比審查員或法官的主觀思維更符合事實。如果審查員或法官不接受商標所有人主張的事實,就必須拿出更有說服力的證據或事實依據。
(二)存款協議的基本條款和功能
1,事實陳述或鑒於子句。
這種條款常用於國際合同的序言中;但在* * *存儲協議中更實用。因為,它能清楚地顯示出簽訂存款協議的當事人的背景。如果雙方是母子公司或合資公司的關系,則應說明此類事實,以便主管機關或法院了解雙方訂立協議的經濟基礎,進而審查商標的存在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當事人因歷史原因訂立存托協議的,首先證明爭議雙方在約定的條件下就之前的爭議達成和解的事實。主管當局或法院應盡可能尊重當事人的決定,這有利於穩定當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2.“不反對”條款
既然當事人訂立* * *寄存協議的首要目的是幫助商標註冊申請獲得批準,那麽就有必要明確規定引用商標權利人對商標註冊申請有不提出異議的義務。但既然合同是關於“對價”的關系,就應該明確引用商標持有人履行“無異議”義務的前提是商標申請人嚴格遵守約定。如果商標申請人未能履行協議義務,被引用商標持有人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這類條款直接規定,商標申請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 *保證金協議自動終止;再者,* * *定金協議成為合同法上的“附終止條件的合同”。當然,* * *寄存協議是否繼續有效,不會對主管機關或法院審理商標註冊申請相關案件產生實質性影響;但被引用商標所有人至少可以以此為由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不會承擔違約責任。此外,被引用的商標所有人還可以證明商標申請人違反約定使用商標是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的重要因素;等壹下。
(2)或者規定商標申請人違約,商標持有人有權解除合同。這就是合同法中的“約定解除權”。壹旦事實條件成立,商標所有人可以決定是否單方解除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被引用商標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商標申請人發出終止通知,通知到達商標申請人時,定金協議終止。後者對解除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裁決機構請求確認。無論爭議解決機構如何認定,被引用商標所有人都可以據此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當然,如果爭議裁決機構不支持引用商標所有人的“違約指控”,是否應當承擔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違約責任,要看爭議的具體情況。
(3)如果雙方未能就上述條款達成壹致,當商標申請人違約時,引用商標權利人也可以考慮主張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進而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以此為商標申請人的“違約指控”進行抗辯。從主管機關或法院的角度來看,雖然無權審理和認定被引用商標權利人主張的“履行抗辯權”是否成立,但可以認定被引用商標權利人在訂立* * *定金協議後對商標申請提出了異議;並明確此類行為是否違反存款協議不是本程序的重點;本委員會或本院有權力和責任獨立審查申請商標是否可以註冊。
3.確定申請商標的條款
引用其商標,並對申請商標進行明確界定,盡量使其有明顯區別(如以下兩個商標);
還明確規定,未經引用商標所有人同意,商標申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申請商標的使用形式和範圍。
4、申請商標使用限制
從商事交易地位來看,壹般是商標申請人請求商標所有人訂立* * *定金協議;因此,後者應該處於更有利的談判地位。因此,嚴格限制商標的申請方式和範圍,不僅有利於引用商標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也減少了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涉及同壹商品類別,被引用商標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僅在該類別的幾種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後者違反約定的,雖不壹定構成商標侵權,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商標的法定使用範圍與當事人約定的範圍不同;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對申請商標的包裝、裝潢、標識、使用面積、銷售渠道、廣告宣傳等進行約定。與這樣的約定相關的,更多的是與違約責任相關。
5、允許使用條款。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是雙方約定,如果主管機關不允許基於寄存協議申請商標註冊,商標申請人有權在約定的區域內使用申請商標。商標申請人壹旦利用其使其商標得到相應消費群體的認可,仍有權基於定金協議再次申請註冊其商標。該協議對商標申請人具有特殊的商業意義,即在引用商標所有人的同意下使用申請商標,並可能通過使用使其商標可註冊。當然,被引用的商標權人是否同意這樣的約定,需要雙方協商,如何約定相應的條件。
6.壹般術語,如:
(1)協議期限:根據雙方的具體考慮決定。比如從引用商標所有人的角度,可以考慮“商標註冊申請未獲批準的,本協議自行政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自動解除”等措辭。如果主管當局接受本協議並批準商標註冊申請,本協議將壹直有效,直至所申請的商標失效或無效之日為止。”這個協議的主要考慮是,由於定金協議涉及申請商標註冊和使用兩種不同的交易,如果發生前者,定金協議就沒有必要了。但如果申請的商標被核準註冊,* * *寄存協議的有效期與商標的有效期壹致,至少商標申請人受合同約束(如使用範圍的約定);並承擔違約時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引用商標權利人的保護。
從商標申請人的角度,可以約定“本協議有效期至引用商標失效或無效之日。”這樣,即使申請商標未被核準註冊,商標申請人也可以依據前款的“許可條款”先使用該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更高的意義後再嘗試申請註冊。此外,被引用商標無效或失效後,商標申請人可以不再受合同關於使用方式和範圍的約束。
(2)違約責任:鑒於《* * *定金協議》更多涉及的是對被引用商標所有人的保護,需要明確商標申請人的違約責任,包括被引用商標所有人的單方終止權、商標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商標申請人是否應當停止使用商標;諸如此類。
需要考慮壹些具體的* * *押金協議來加強對商標申請人的保護,比如真正的商標使用人與商標搶註人達成的* * *押金協議。如果註冊商標的違約成本低於其通過違約可能獲得的“利潤”,註冊商標所有人很可能單方面撕毀協議,再次訴諸異議、無效等程序。這種協議要特別註意做好防範措施,比如設置高額違約金的條款。但是,在定金協議中,被引用商標的所有人往往處於強勢的談判地位。這樣看來,壹般只有* * *的定金對價比較豐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達成這樣的違約金條款。
(3)適用法律規定:當壹方為境外當事人時尤為重要。合同準據法適用於合同條款的解釋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判斷。既然×××交存協議是為了在中國辦理商標註冊手續,那麽規定適用中國法律是合適的。
(4)爭議解決條款:由於涉及到合同的法律關系,且壹方可能居住在國外,因此需要選擇仲裁。這不僅是因為仲裁員大多是各領域(包括知識產權)的專家,也是因為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6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首選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