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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註冊商標?

原因1:連續三年未使用。

有人問:為什麽之前註冊了商標,現在用的很好?為什麽別人能撤?

這樣的話,我應該是收到了商標局的通函。裏面第壹句話就是有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駁回妳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句話的意思是別人有法可依。簡單來說,組合就這麽多,無論是漢字還是英文字母。商標審查是相同或近似的原則,不能註冊。

總之,商標是稀缺資源,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囤積幾萬個商標,真正需要使用商標的人就沒有辦法註冊了。為了使稀缺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商標法》第49條應運而生。《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

“撤銷3”成功後,商標所有人將失去商標專用權。當然,如果要投訴,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或者說明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

原因二:惡意搶註。

所謂“惡意搶註”只是壹個通俗的稱呼。根據現行《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即“已經被他人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先行註冊”。因此,“惡意搶註”是指申請人使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手段,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以自己名義註冊的商標。

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的新申請註冊商標提出異議。對成功註冊的商標,自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如遇惡意搶註,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可以隨時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原因三: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的重要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以《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如果註冊商標被頻繁用於描述某壹特定商品,導致其成為通用名稱,那麽該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將被大大削弱,因此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原因四:使用不規範,隨意改變字體樣式。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擅自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隨意改變壹個商標的字體和設計是壹個常識性的錯誤,中小企業最大。很多企業主觀上認為商標是我的,想怎麽用就怎麽用。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商標使用不規範會導致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造成商標專用權的喪失;更何況,上述行為壹旦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原因五:商標到期未續展。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辦理,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也有保質期。註冊成功後,有效保質期為10年。期滿後,商標將被撤銷!這就涉及到商標的十年續展。《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後需要再次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如果在展覽期滿時沒有提出申請,該商標將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