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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高仿三星品牌如何定罪?

屬於侵犯註冊商標罪,受商標法、民法、刑法規制

壹、根據《商標法》規定: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侵權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承擔以下具體形式的法律責任: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具體措施是: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消除庫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等作案工具;

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難以將侵權商標與商品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2.好吧。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3.賠償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但是,被侵權人的註冊商標在侵權案件被調查時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或者自註冊之日起未再使用;明知他人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而不予以制止的;使用註冊商標而沒有註冊標記的,被侵權人不得要求賠償。

二。根據民法

根據《民法通則》和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侵權人遭受了損失;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構成要件也適用於商標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商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即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和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是根據推定和制定原則來確定的。商標權受到侵害時,被侵權人很難證明侵權人的過錯、所受損失的數額以及因果關系。如果對過錯和損失金額不采取推定和擬制原則,被侵權人實際上是無法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

第三,根據刑法的規定

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刑事制裁

1.根據《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根據《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根據《刑法》第215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商標罪與以往侵犯商標罪之比較

(1)降低了商標侵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界定為非法經營額(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在經濟犯罪的追訴標準中,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額(銷售額)65438+萬元以上,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額20萬元以上。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規定,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也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3)分別規定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起始刑標準,縮小了起始刑數額的差距。《刑法》和《假冒偽劣產品案件解釋》沒有區分“個人”和“單位”。在經濟犯罪的追訴標準中,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個人犯罪的5倍。根據《解釋》第14條的規定,單位實施包括侵犯商標權在內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按照《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實踐中,許多相同的犯罪分子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設立了多個法人實體從事制假售假活動,有的甚至設立不同的公司,在同壹生產車間的不同生產線進行打假,以逃避或減輕處罰。對此,應嚴格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針對個人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主要活動是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他人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分給犯罪的個人的,也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個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明確不同犯罪的處罰原則。《解釋》第13條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5)明確了“相同商標”的概念。《解釋》第八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分,並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這是對“同壹商標”的擴展解釋。在應用中需要註意的是,所謂“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是指只有將假冒商標和註冊商標放在壹起仔細對比觀察,才能發現差異。“視覺上無法區分”的商標和“近似”的商標是有區別的。前者可以構成商標侵權罪,後者只是壹般的商標侵權。在判斷兩者的區別時,應當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從行為人使用的商標和註冊商標文字的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構成、色彩以及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