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只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3)代理主要實施法律行為。沒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比如代寫、代駕,只能是事實行為。他對第三方沒有權利和義務,也不是代理人。
(4)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代理的目的是為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活動,代理人行為的效力當然屬於被代理人。壹般情況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因代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代理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
A.代理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
壹、民事法律行為;
b、民事訴訟行為;
c、壹些財務和行政行為,如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
後兩者實際上是準民事法律行為。
B.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
a、壹些帶有個人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
(壹)遺囑中的代理遺囑不是代理人,因為代理遺囑中所表示的遺囑內容都是由立遺囑人作出的,代理人只是如實記錄了遺囑,所以將其視為委托較為妥當。
(二)結婚不能代理,離婚可以代理訴訟。在離婚訴訟中,沒有人身部分,只有財產部分。在個人部分,當事人必須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律師只是起到溝通的作用,而不是律師自己的表達。
b民事法律行為(如表演、演講等。)雙方同意必須由自己實施的,不得表示。
(2)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只承認被代理人名義下的代理,不包括代理人名義下的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認可匿名代理制度。詳見本書委托合同部分。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意誌。
A.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應當獨立思考,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這種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和第三人的接受。
B.代理人從事代理時還必須有代理權。代理權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資格。具體包括兩個方面:擁有代理權,是代理權範圍內的法律行為。
(4)代理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屬於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代理人並不因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直接獲得任何個人利益,因代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的種類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