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法律上並沒有對集體商標進行分類,但是在集體商標申請的過程中需要對申請主體提供證明材料。
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