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
如果行為人既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又銷售這種商品,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如果僅僅是銷售的,則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壹、其構成要件或犯罪特征: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二、刑法意義上的註冊商標是如何認定的:
? 我國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用註冊原則,有註冊商標才受《商標法》保護,沒有註冊的商標不在保護之列。在中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註冊商標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商標使用的對象來看,中國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兩大類;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三、客觀要件: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具體情形:行為人從未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使用許可,但在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使用的;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使用許可,但在許可合同提前解除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行為人雖然獲得了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使用;行為人雖然獲得了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
四、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銷售偽劣商品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五、如果判斷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基本相同”方面?
壹個基本的準則:以普通消費者的壹般註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判斷,如果普通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士或者該商品領域的行業人員)認為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結合沒有區別或者視覺上沒有差別,這兩個商標就是“相同”商標;如果普通消費者認為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是相似的,則屬於近似商標。比如鳳凰牌自行車商標中鳳凰圖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數作成13根或11根,構圖的顏色和尺寸結構等其他方面與註冊商標又完全相同,則對普通消費者來說,這種羽毛根數的差別是難以區別的,假冒商標便是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